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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成立后能否主张缔约过失责任

时间:2024.08.28 标签: 合同事务 合同效力 阅读:1167人
律师解析:
经过商议与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合法合同建立之后,我们再无法向相关方面请求追究缔结契约中的过失责任。
关于这点,缔约过失责任的解释主要是针对在签署合同时,缔约的一方由于没能遵守他们所承诺的诚实守信原则与其义务相冲突,从而导致另一方的信任利益遭受损失的情况,这种情况下,付出经济代价的职责就转嫁到了侵权方身上。
即便签订的合同本质上已经被认可并开始运作,如果仍有一方坚持声称对方应该为缔结契约期间的过失负责,那也是缺乏事实和理由支持的行为。
因此,在合同已经确认生效并且正在持续执行的情况下,我们应该尽可能采用符合法律程序的方式——即通过提出违约责任的要求来保护自己的权益。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条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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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缔约过失责任主张的方式是只有出现以下法定情形才有权协商或向法院起诉或其他方式主张缔约过失责任: 1、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2、假借订立合同,...... 更多>>
  • 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不能同时主张。 缔约过失责任是一种法定的责任,发生在合同缔结阶段,赔偿的是信赖利益损失; 违约责任是当事人约定的责任,发生在合同成立有效后,赔偿的是...... 更多>>
  • 合同有效是可以主张缔约过失责任的。缔约过失责任是行为人违反先合同义务或附随合同义务所产生的责任,法定情形主要有: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假借订立...... 更多>>
胡晓律师

北京京师(宁波)律师事务所

专职律师,现执业于北京京师(宁波)律师事务所,公司业务法律事务部主任, 经济师、人力资源管理师、高级企业法律顾问,第三届宁波政府立法志愿者,宁波东方商事调解中心调解员,启泰法律服务团队执委。 目前主办各类民、商事领域诉讼与非诉业务,擅长处理合同纠纷、债权债务纠纷、劳动纠纷、侵权纠纷、离婚纠纷、商业账款清收及企业法律顾问、企业合规建设(劳动、知产、制度、数据等)等。 执业以来,始终秉持“用心尽责、无愧客户所托,诚实守信、严守律师职操”理念,以真诚、严谨、高效的态度服务好每位委托人,认真对待每个委托案件,量身打造解决方案,助力解决纷争维护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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