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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是否构成贪污罪

时间:2024.09.06 标签: 刑事辩护 贪污受贿辩护 阅读:1230人
律师解析:
这两种罪行皆属于职务性的财产犯罪范畴,皆涉及到将公众资金转移至个人掌控之下的行为。
然而,尽管如此相似,它们却有着显著的本质区别,这些差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从犯罪的性质来看,挪用公款罪侵犯的是公共资金的使用权与占有权;
贪污罪的涉案重点在于,它侵犯的是公共财产的所有权。
其次,从犯罪的客体即对象上来看,挪用公款罪侵害的仅限于公款及其特定类型的公物;
而贪污罪的犯罪对象则涵盖了所有的公共财物
再者,从行为的具体内容来看,行为人是否采用了欺骗、伪造等手段,使得自身实际占有公款的情况在财务记录中无法被察觉。
通过使用虚假的发票、对账单等会计凭证,使得其所占用的公款在单位财务账目上无法得到准确反映的,通常应被视为贪污行为
此外,如果行为人采取了欺骗手段试图掩盖公款的去向,但由于某些因素的限制,未能完全掩盖,那么仅仅因为账目未能平衡就否定贪污罪的成立也是不恰当的;
最后,从犯罪主体的范围来看,挪用公款罪的实施者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
而贪污罪的实施者除了国家工作人员之外,还包括那些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
另外,从犯罪的主观意图来看,挪用公款罪的目的是为了非法获取公款的使用权;
而贪污罪的目的则是为了非法占有公共财物。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
【挪用公款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第三百八十二条
【贪污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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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兆杰律师

上海靖霖(北京)律师事务所

刘兆杰律师,现执业于上海靖霖(北京)律师事务所,兼具执业律师与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级理赔师双重资质,毕业于同济大学并获法律硕士学位。其职业履历颇具亮点 —— 曾在某世界五百强保险公司就职近十年,精通核保理赔全流程,积淀了极为丰富的金融保险实务经验,为法律业务开展筑牢行业认知根基。 执业以来,刘律师专注刑事辩护、金融保险、金融犯罪领域,以专业能力办理近百起刑事案件。典型案件:在陆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涉案近 500 亿元)中,精准梳理案件焦点,辩护意见获法院采纳,成功为当事人争取从犯认定及减轻量刑;办理吴某某职务侵占案时,通过证据核查与质证,为当事人减少认定犯罪金额二十万元;针对张某某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魏某某强奸罪案,均在侦查阶段及时介入,提交专业法律意见,助力当事人成功取保候审;黄某受贿案中,凭借对量刑情节的精准把控,推动法院减少当事人有期徒刑 6 个月、罚金 50 万元。 刘律师始终以 “专业、诚信、卓越” 为执业准则,秉持法律信仰,既为涉嫌刑事犯罪的当事人及其家属缓解焦虑、守护权益,也为企业客户提供定制化法律解决方案,更以开放态度与同行交流共进,是值得信赖的法律从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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