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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离婚有冷静期的规定吗

时间:2024.08.13 标签: 婚姻家庭 离婚 阅读:1237人
律师解析:
1、在诉讼离婚程序中,并无强制性的离婚冷静期要求。
2、离婚冷静期,又被称为离婚熟虑期,其主要含义是在尊重公民离婚自由权利的同时,为婚姻双方当事人提供一段时间来衡量与反思是否要走入离婚这一步。
具体来说,当婚姻双方当事人向婚姻登记机关提出自愿离婚申请时,自该申请被接收之日起,在一定期限内,任何一方均有权撤销离婚申请,从而终止登记离婚程序的进行。
在这段期限结束之后的第三十个自然日之内,双方必须亲自前往婚姻登记机关申请领取离婚证书;
若未能按时申请,则将被视为已撤销离婚登记申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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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咏梅律师

北京中银(苏州)律师事务所

康咏梅律师,苏州大学法律硕士,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执业以来,曾长期担任大型国有企业及多家私企常年法律顾问,协助公司建立完善法律事务体系,对企业经营中常见的劳动人事合规问题、应收账款问题、股权/合伙纠纷、合同纠纷等均有丰富的处理经验;执业以来办理了叁佰余起民商事诉讼案件,尤其擅长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债权债务纠纷、侵权纠纷、离婚家事纠纷等。 主要业务范围如下: 一、诉讼业务 1、债权债务纠纷(如货款催收、民间借贷)、房产纠纷、合同纠纷; 2、劳动纠纷、工伤纠纷、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等; 3、离婚家事、继承纠纷、家族财富传承等; 4、刑事案件会见、开庭、风险防范; 二、非诉法律服务 1、企业常年法律顾问; 2、重大合同谈判等非诉争议业务。 3、出具法律意见、离婚协议等。 4、专项法律服务如出具法律意见书、法律尽职调查、专项法律论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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