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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不承认损害公民权益的事实行为,应如何应对

时间:2024.06.07 标签: 行政类 行政诉讼 阅读:970人
律师解析:
若行政机关对于构成暴力行为等侵犯公民人身权利与财产权益之实质事项予以否认,在此种情境之下,遭受侵害的当事人以及其法定代理人或法律义务的承受者,均可径直向当地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赔偿诉讼申请,请求当地人民法院为他们的合法权益提供坚实保障。
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须以公正严谨的态度,同时审查并确认行政行为是否违背了法律规定。
法律依据:
《国家赔偿法》第三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
(二)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
(三)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四)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五)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国家赔偿法》第四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
(二)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三)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
(四)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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