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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绑架勒索罪的犯罪对象是没有特定限制的,不管是谁都有可能成为受害者。被绑架勒索的人可以是未成年人,也可以是成年人;可以是男性,也可以是女性。不过,要是对未成年人实施绑架勒索,法律会判得更重。这主要是因为这种行为不仅严重侵犯了他人的人身自由权,还对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造成了很大的威胁。

勒索绑架罪的构成要件包括:实施非法绑架行为,目的在于勒索财物或其他不法利益,导致被绑架者受伤或财产损失,以及犯罪嫌疑人具备直接故意的心态。这些要素共同构成了勒索绑架罪的完整定义,对于法律认定和惩处此类犯罪具有重要意义。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绑架罪主要涉及勒索金钱或扣押人质,非法拘禁他人。索取非法债务则可能构成敲诈勒索或非法拘禁,而非绑架。两者在犯罪意图和方式上有所不同,因此,绑架罪的构成要素不包括索取非法债务。

绑架罪能包容敲诈勒索罪吗,答案是否定的,因为绑架罪属于侵害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而敲诈勒索罪属于侵害公民财产权益的犯罪,二者侵害的法益不是同一种,两者之间不存在包容的关系,如果是行为人,既实施绑架行为又实施敲诈勒索行为的,此时可能数罪并罚。

索债型非法拘禁罪和绑架罪的区别包括四个方面:第一个方面是二者侵害的客体不同,绑架罪不仅侵害他人的人身权利,还侵害他人的财产权利;第二个方面是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不同;第三个方面是犯罪目的不同;第四个方面是法定刑及惩处力度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