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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吸罪会改集资诈骗罪吗

时间:2024.09.06 标签: 刑事辩护 金融诈骗辩护 阅读:1179人
律师解析:
关于非法吸引大众储蓄罪(亦称“非吸罪”)及其与集资诈骗罪这两项罪名之间的异同点,值得我们探讨。在特定情形中,倘若涉案人员的主导意向由原先的非法筹款转变为了非法占用资金,原来所认领的非吸罪行便有可能被重新定性为集资诈骗罪。相较之下,集资诈骗罪的构成要素更加注重行为人是否存在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意图,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则并不要求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之目的。这种罪名变更往往依据的是案件的具体事实以及相关证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对于集资诈骗罪的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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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非法集资和诈骗罪都严重。 二、诈骗罪的量刑规则是: 1、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 更多>>
刘兆杰律师

上海靖霖(北京)律师事务所

刘兆杰律师,现执业于上海靖霖(北京)律师事务所,兼具执业律师与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级理赔师双重资质,毕业于同济大学并获法律硕士学位。其职业履历颇具亮点 —— 曾在某世界五百强保险公司就职近十年,精通核保理赔全流程,积淀了极为丰富的金融保险实务经验,为法律业务开展筑牢行业认知根基。 执业以来,刘律师专注刑事辩护、金融保险、金融犯罪领域,以专业能力办理近百起刑事案件。典型案件:在陆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涉案近 500 亿元)中,精准梳理案件焦点,辩护意见获法院采纳,成功为当事人争取从犯认定及减轻量刑;办理吴某某职务侵占案时,通过证据核查与质证,为当事人减少认定犯罪金额二十万元;针对张某某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魏某某强奸罪案,均在侦查阶段及时介入,提交专业法律意见,助力当事人成功取保候审;黄某受贿案中,凭借对量刑情节的精准把控,推动法院减少当事人有期徒刑 6 个月、罚金 50 万元。 刘律师始终以 “专业、诚信、卓越” 为执业准则,秉持法律信仰,既为涉嫌刑事犯罪的当事人及其家属缓解焦虑、守护权益,也为企业客户提供定制化法律解决方案,更以开放态度与同行交流共进,是值得信赖的法律从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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