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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拘留有前科么

时间:2024.09.06 标签: 刑事辩护 强制措施 阅读:953人
律师解析:
在涉及到刑事诉讼程序时,我们需要明确的是,刑事拘留并不能自动形成所谓的“前科”。换句话说,“前科”这一概念通常所指代的,乃是在经过法院判定当事人有罪之后,仍然留存在个人档案中的一系列记录。而这种“前科”的唯一来源则是已经通过判决程序并得以实际执行的刑罚,或者是在部分案例中,经由法庭宣判缓期执行所带来的刑事犯罪纪录。相较之下,刑事拘留作为侦查过程中的一项强制性措施,其主要目的在于防止犯罪嫌疑人逃脱法律制裁、或者对关键证据进行毁灭性的破坏。因此,我们必须清楚地认识到,刑事拘留与最终的定罪量刑之间,还存在着相当大的距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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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兆杰律师

上海靖霖(北京)律师事务所

刘兆杰律师,现执业于上海靖霖(北京)律师事务所,兼具执业律师与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级理赔师双重资质,毕业于同济大学并获法律硕士学位。其职业履历颇具亮点 —— 曾在某世界五百强保险公司就职近十年,精通核保理赔全流程,积淀了极为丰富的金融保险实务经验,为法律业务开展筑牢行业认知根基。 执业以来,刘律师专注刑事辩护、金融保险、金融犯罪领域,以专业能力办理近百起刑事案件。典型案件:在陆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涉案近 500 亿元)中,精准梳理案件焦点,辩护意见获法院采纳,成功为当事人争取从犯认定及减轻量刑;办理吴某某职务侵占案时,通过证据核查与质证,为当事人减少认定犯罪金额二十万元;针对张某某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魏某某强奸罪案,均在侦查阶段及时介入,提交专业法律意见,助力当事人成功取保候审;黄某受贿案中,凭借对量刑情节的精准把控,推动法院减少当事人有期徒刑 6 个月、罚金 50 万元。 刘律师始终以 “专业、诚信、卓越” 为执业准则,秉持法律信仰,既为涉嫌刑事犯罪的当事人及其家属缓解焦虑、守护权益,也为企业客户提供定制化法律解决方案,更以开放态度与同行交流共进,是值得信赖的法律从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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