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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侵占罪一定要获利吗

时间:2024.09.06 标签: 刑事辩护 职务侵占辩护 阅读:1010人
律师解析:
在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中,职务侵占罪的成立并非必定需要行为人犯罪活动中获取经济利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之规定,任何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如果滥用其职务上所赋予的职权,将本应属于单位所有的财产据为己有且涉案金额达到一定程度,就会被认定为犯下职务侵占罪。在这个定义中,“非法占有”这一表述并不意味着行为人必须实际取得了该财物的价值,而仅仅是指他们通过非法手段对单位的财产进行了掌控,并试图将这些财产据为己有,即便最终未能如愿以偿地实际获得财物的价值,同样可以构成职务侵占罪。因此,我们可以明确地得出结论,职务侵占罪的成立与否与行为人是否实际获利无关,而是取决于其是否通过非法手段控制了单位的财产,并意图将其据为己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职务侵占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贪污罪】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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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兆杰律师

上海靖霖(北京)律师事务所

刘兆杰律师,现执业于上海靖霖(北京)律师事务所,兼具执业律师与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级理赔师双重资质,毕业于同济大学并获法律硕士学位。其职业履历颇具亮点 —— 曾在某世界五百强保险公司就职近十年,精通核保理赔全流程,积淀了极为丰富的金融保险实务经验,为法律业务开展筑牢行业认知根基。 执业以来,刘律师专注刑事辩护、金融保险、金融犯罪领域,以专业能力办理近百起刑事案件。典型案件:在陆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涉案近 500 亿元)中,精准梳理案件焦点,辩护意见获法院采纳,成功为当事人争取从犯认定及减轻量刑;办理吴某某职务侵占案时,通过证据核查与质证,为当事人减少认定犯罪金额二十万元;针对张某某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魏某某强奸罪案,均在侦查阶段及时介入,提交专业法律意见,助力当事人成功取保候审;黄某受贿案中,凭借对量刑情节的精准把控,推动法院减少当事人有期徒刑 6 个月、罚金 50 万元。 刘律师始终以 “专业、诚信、卓越” 为执业准则,秉持法律信仰,既为涉嫌刑事犯罪的当事人及其家属缓解焦虑、守护权益,也为企业客户提供定制化法律解决方案,更以开放态度与同行交流共进,是值得信赖的法律从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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