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广西地区关于受贿罪
数额特别巨大的
刑事案件,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三百八十六条以及第三百八十三条的法律条款,对具体情况进行详尽而精确的案情分析如下:
首先,若
贪污金额高达特别巨大的标准,按照第三百八十三条之规定,应依法判处
当事人十年以上
有期徒刑或无期
徒刑,同时并处相应
罚金或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其次,若贪污数额特别巨大且给国家及人民群众带来了特别重大的
经济损失,根据同一
法规之规定,则可能面临无期徒刑甚至
死刑的严厉惩罚,并同时被剥夺所有
财产权利。进一步讲,对于多次
贪污行为未经
司法机关处理的情况,应以累计贪污数额作为
量刑依据。
再者,如在
提起公诉之前,
犯罪嫌疑人能够如实交代自身罪行、表现出真诚的忏悔之心、积极退还
赃款,从而有效防止、降低损害结果的发生,根据第三百八十三条的相关规定,可酌情予以从轻、减轻乃至免除
处罚。
最后,若
犯罪分子触犯第三项规定情形并被判处
死刑缓期执行,人
民法院有权根据
犯罪情节等多方面因素综合考虑,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之后,决定对其实施
终身监禁,且不得申请
减刑、
假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六条【受贿罪的处罚规定】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贪污罪的处罚规定】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
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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