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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取保候审还能请律师吗

时间:2024.07.10 标签: 刑事辩护 取保候审 阅读:1338人
律师解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之明文规定,辩护律师有权与羁押中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会面及书信往来。此条款未对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是否已获准解除取保候审设置任何障碍,故即使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已然获准解除取保候审,辩护律师仍可依照法律本义与其保持正常会面及信件交流。因此,取保候审之解除绝无可能削弱辩护律师向当事人持续提供法律支持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
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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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璐律师

贵州瀛黔(贵安新区)律师事务所

潘璐律师 中共党员,贵州瀛黔(贵安新区)律师事务所律师,贵州民族大学刑法学硕士研究生 毕业,研究方向为中国刑法学,在省级以上期刊发表刑法学学术论文 20 余篇。贵州瀛黔律 师事务所青年工作委员会副主任,贵阳市律协维权委员会秘书长。执业理念:精益求精、勤 勉尽责,以专业的法律知识为当事人提供最优质的法律服务。 1. 余某某涉嫌职务侵占、虚开发票、伪造公司印章案(筑公(经)撤案字【2023】1 号, 无罪) 2. 朱某某挪用资金案(筑公(经)终侦字【2023】1 号,无罪) 3. 白某某涉嫌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纳检刑不诉【2022】88 号,无罪) 4. 王某某寻衅滋事案(普定检刑不诉【2024】74 号,无罪) 5. 高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观检刑不诉【2023】206 号,相对不起诉) 6.张某某非法储存爆炸物案(晴检刑不诉【2024】15 号,刑事合规不起诉) 7.魏某某伪造印章案(花检刑不诉【2023】314 号,酌定不起诉) 8. 汪某某故意伤害案(镇宁检刑不诉【2022】84 号,酌定不起诉) 9. 田某某盗窃案(南检刑不诉【2024】127 号,相对不起诉) 10.孟某某涉嫌假冒注册商标案(【2023】黔 01 知刑初 26 号,缓刑) 11.王某某涉嫌假冒注册商标案(【2023】黔 01 知刑初 11 号,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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