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卡内的额度能否构成侵占罪

时间:2024.09.05 标签: 刑事辩护 刑事犯罪辩护 阅读:885人
律师解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明确的内容所规范,认定侵占罪的构成须具备以下几个核心要素:
首先,实施侵占行为的主体必须是基于某种法律关系成为他人财产实际保管人或控制人的自然人或者单位;
其次,行为人对相关他人财物进行了非法占有,并已体现出数额上的显著性,且在被要求归还原物时仍持抗拒态度拒不返还;
最后,该犯罪行为仅能由受害者自行向司法机关提出诉讼请求方可追究其刑事责任。在您所阐述的背景情境下,若存款内预设的信用额度可视为“被代管的他人财物”,并且其数额达到一定程度,行为人仍然拒绝归还,同时也符合前述所谓“告诉”的前提条件,则此处所指的信用额度符合侵占罪的构成要件
然而,在决定是否构成侵占罪的问题上,还需结合具体案情进行深入剖析和判断,其中涵盖了信用额度的数量规模、行为人的具体行径、有无拒不返还的事实存在以及是否已经启动了告诉程序等等因素。倘若信用额度的数额确实达到了较大的标准,行为人又坚决不予返还,且已经启动了告诉程序,那么根据上述法律条款,行为人很可能会面临侵占罪的刑事追责
然而,最终的刑事责任承担方式还需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综合评估,这其中包括但不仅限于行为人的主观恶性、行为造成的实际损害、是否存在自首立功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等多方面因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侵占罪】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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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军安律师

浙江四乔律师事务所

吴军安,杭州资深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毕业于西北政法大学,浙江四乔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副主任律师。 从事律师工作多年,承办了大量案件,业务涉及:刑事辩护、公司法、合同纠纷、法律顾问、债权债务处理。执业以来以专业的法律技能,严谨的职业道德,为委托人提供服务,赢得了大家好评,并担任多家企业常年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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