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取保候审的措施可在满足特定条件时多次实施。若
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符合相应条款所规定的任一情形,同时通过采纳取保候审方式不会对社会产生潜在威胁,则可对其进行取保候审。因此,从理论层面来看,只要符合相关条件,
当事人便有可能依据案件的发展进程以及具体情况,多次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
然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允不允许重新启动
取保候审程序则需依案件的具体情况及
司法机关的判断而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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