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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释考验期抢劫罪如何处理

时间:2024.09.06 标签: 刑事辩护 贪污受贿辩护 阅读:1393人
律师解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六条明确规定,假释期间有新的犯罪活动发生的,应当立即撤销假释,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一条之规定,对其所犯新罪以及原有的罪行进行数罪并罚
同时,若假释期间发现假释对象在判决宣告之前尚有其他未决罪行的,亦应撤销假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对该罪犯新旧罪行进行数罪并罚处理。
此外,假释期间如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相关部门针对假释监管所制定的管理规定的行为,但尚未形成新的犯罪事实的,也需遵循法定程序撤销假释,将其重新收监执行尚未执行完毕的刑罚。在您所提出的问题中,若假释考验期内的罪犯实施了抢劫行为,则此举无疑构成了新罪。
根据上述法律条款,应当立即撤销假释,并按照抢劫罪的量刑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进行数罪并罚。具体的刑罚裁定将根据抢劫罪的具体情节及罪犯的犯罪状况予以综合考量。若抢劫罪的刑期与假释前的刑罚合并执行,可能还需考虑刑期的折抵事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六条【假释的撤销及其处理】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假释,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
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发现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假释,依照本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
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尚未构成新的犯罪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撤销假释,收监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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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兆杰律师

上海靖霖(北京)律师事务所

刘兆杰律师,现执业于上海靖霖(北京)律师事务所,兼具执业律师与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级理赔师双重资质,毕业于同济大学并获法律硕士学位。其职业履历颇具亮点 —— 曾在某世界五百强保险公司就职近十年,精通核保理赔全流程,积淀了极为丰富的金融保险实务经验,为法律业务开展筑牢行业认知根基。 执业以来,刘律师专注刑事辩护、金融保险、金融犯罪领域,以专业能力办理近百起刑事案件。典型案件:在陆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涉案近 500 亿元)中,精准梳理案件焦点,辩护意见获法院采纳,成功为当事人争取从犯认定及减轻量刑;办理吴某某职务侵占案时,通过证据核查与质证,为当事人减少认定犯罪金额二十万元;针对张某某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魏某某强奸罪案,均在侦查阶段及时介入,提交专业法律意见,助力当事人成功取保候审;黄某受贿案中,凭借对量刑情节的精准把控,推动法院减少当事人有期徒刑 6 个月、罚金 50 万元。 刘律师始终以 “专业、诚信、卓越” 为执业准则,秉持法律信仰,既为涉嫌刑事犯罪的当事人及其家属缓解焦虑、守护权益,也为企业客户提供定制化法律解决方案,更以开放态度与同行交流共进,是值得信赖的法律从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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