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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释考验期抢劫罪如何处理

黄** 云南-丽江 暴力犯罪辩护咨询 2024.08.28 12:41:28 370人阅读

假释考验期抢劫罪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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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六条之规定,倘若已经获得假释的罪犯在假释考验期间再度触犯新罪行,那么应当立即撤销其假释资格,并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一条的相关规定,对其所犯的新罪以及原有的罪行进行数罪并罚。若在假释考验期间发现被假释的罪犯在判决宣告之前尚有其他未决罪行,同样应依法撤销其假释资格,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对其所有罪行进行数罪并罚。若被假释的罪犯在假释考验期间出现了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假释监管规定的行为,但尚未达到构成新罪的程度,则应当按照法定程序撤销其假释资格,将其重新收监执行尚未执行完毕的刑罚。在您所提出的问题中,假如假释考验期内的罪犯在考验期内实施了抢劫行为,那么这无疑是一种新罪行。
根据以上法律条款,应当立即撤销该罪犯的假释资格,并按照抢劫罪的量刑标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对其所犯的新罪及原有的罪行进行数罪并罚。具体的刑罚裁定需根据抢劫罪的具体情节以及罪犯的犯罪事实来综合判断。如果抢劫罪的刑罚与假释前的刑罚需要合并执行,那么可能还需要考虑刑期的折抵问题。

2024-08-28 16:15:0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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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六条之明确规定,倘若被假释之人在假释期间再次触犯刑律,便应依法剥夺其假释权利,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一条的相关规定对新旧罪行进行数罪并罚。若在假释期间发现被假释者在判决宣告之前尚有其他未决罪行,亦应依法撤销其假释资格,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对新旧罪行实施数罪并罚。若被假释者在假释期间出现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对于假释监管规定的行为,但尚未达到构成新罪的标准,必须依据法定程序撤销假释,重新执行原判尚未执行完结的刑罚。在您所提出的议题中,如若假释期间犯罪者在考验期间实施了抢劫,此举无疑属于新犯法行为。按照以上准则,应当立即撤销其假释资格,并依照抢劫罪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对多重罪行实施数罪并罚。最终的刑事惩罚将视具体的抢劫罪情节与犯罪者的行为性质而定。如果抢劫罪的刑期与其假释前所判处的刑期中予以合并执行,可能需要考虑刑期折抵的问题。

2024-08-28 14:50:5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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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六条明确规定,假释期间有新的犯罪活动发生的,应当立即撤销假释,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一条之规定,对其所犯新罪以及原有的罪行进行数罪并罚。
同时,若假释期间发现假释对象在判决宣告之前尚有其他未决罪行的,亦应撤销假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对该罪犯新旧罪行进行数罪并罚处理。
此外,假释期间如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相关部门针对假释监管所制定的管理规定的行为,但尚未形成新的犯罪事实的,也需遵循法定程序撤销假释,将其重新收监执行尚未执行完毕的刑罚。在您所提出的问题中,若假释考验期内的罪犯实施了抢劫行为,则此举无疑构成了新罪。
根据上述法律条款,应当立即撤销假释,并按照抢劫罪的量刑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进行数罪并罚。具体的刑罚裁定将根据抢劫罪的具体情节及罪犯的犯罪状况予以综合考量。若抢劫罪的刑期与假释前的刑罚合并执行,可能还需考虑刑期的折抵事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六条【假释的撤销及其处理】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假释,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
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发现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假释,依照本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
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尚未构成新的犯罪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撤销假释,收监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刑罚。”

2024-08-28 13:50:3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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