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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罪和紧急避险的区别是什么

时间:2024.09.09 标签: 交通事故 交通肇事 阅读:1392人
律师解析:
交通肇事罪紧急避险之区分,关键点在于行为人之主观意图以及所引发举动的客观后果层面。所谓“交通肇事罪”,乃是指行为人在违背道路交通安全法规之规定的背景下,因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等过错所引起的交通事故,导致了他人重伤、死亡或公有与私有财产之大规模损毁等严重后果的犯罪行为。而“紧急避险”则是指为避免国家、社会公共利益、自身或他人的生命、财产受到正在发生的威胁,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实施的紧急避险行为,然而此种行为若超越了必要的限度并对无辜者造成不必要的伤害,便构成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一条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一款中关于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
交通肇事罪和紧急避险的区别主要在于行为人的主观意图和行为后果。交通肇事罪是指行为人在违反交通管理法规的情况下,因过失导致交通事故,造成他人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重大损失的行为。而紧急避险是指为了防止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遭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但这种行为超过了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一条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一款中关于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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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正当防卫的危险来源是人的不法侵害,紧急避险的危险来源可以是人的不法侵害,也可以是自然灾害、动物的侵袭。 实施的对象不同: 直接对不法侵害人进行反击,属于正当防卫的范畴,若...... 更多>>
韩旭主任律师

天津得安律师事务所

韩旭律师,天津知名大律师王增强团队骨干成员,天津得安律师事务所业务副主任。天津电视台《法眼大律师》、《都市报道》栏目合作律师、天津生活广播《法律与生活》栏目嘉宾律师、天津北方网《津云微视》频道合作律师。医事法学专业,擅长处理交通、医疗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带领团队承办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上千件。在法医评残、医疗损害因果关系鉴定处理上具有专业见解和技巧。积累了丰富的人身损害赔偿处理经验,惠及数以千计的交通、医疗事故受害当事人。历经各种疑难、复杂案件的成功代理让很多当事人获得满意的赔偿。以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和高超的办案技巧为当事人提供了全面出色的法律服务。更大限度的维护当事人的权益。并始终坚定一个信念,当事人的委托无小事,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以自己的专业、真诚,赢得众多客户的良好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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