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得安律师事务所
韩旭律师,天津知名大律师王增强团队骨干成员,天津得安律师事务所业务副主任。天津电视台《法眼大律师》、《都市报道》栏目合作律师、天津生活广播《法律与生活》栏目嘉宾律师、天津北方网《津云微视》频道合作律师。医事法学专业,擅长处理交通、医疗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带领团队承办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上千件。在法医评残、医疗损害因果关系鉴定处理上具有专业见解和技巧。积累了丰富的人身损害赔偿处理经验,惠及数以千计的交通、医疗事故受害当事人。历经各种疑难、复杂案件的成功代理让很多当事人获得满意的赔偿。以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和高超的办案技巧为当事人提供了全面出色的法律服务。更大限度的维护当事人的权益。并始终坚定一个信念,当事人的委托无小事,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以自己的专业、真诚,赢得众多客户的良好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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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危害的来源不同。正当防卫中危害的来源只能是人所实施的不法侵害行为;而紧急避险中危害来源比较广泛,它不仅限于人的不法侵害行为,还可以是自然界的力量、动物的侵袭等等。(2)行为指向的对象不同。正当防卫只能对不法侵害者本人来实行,不能损害没有参与实施不法侵害的其他人的利益。

(1)危害的来源不同。正当防卫中危害的来源只能是人所实施的不法侵害行为;而紧急避险中危害来源比较广泛,它不仅限于人的不法侵害行为,还可以是自然界的力量、动物的侵袭等等。(2)行为指向的对象不同。正当防卫只能对不法侵害者本人来实行,不能损害没有参与实施不法侵害的其他人的利益。

交通肇事罪与紧急避险的区别在于主观意图和客观后果。前者是违反交通法规,因过错引发严重交通事故;后者是为避免更大损害而采取的紧急行动,但超过必要限度造成无辜伤害则违法。

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的差异体现在:危害源头、行为对象、限制条件、损害限度及实施主体上。正当防卫针对人为非法侵害,对象限于侵害者,无严格限制条件,损害可与侵害相当,适用于任何符合条件者;而紧急避险可应对多种危害,对象限于第三方,需满足严格条件,损害须小于保护权益,不适用于有特定责任者。

1.危险源:正当防卫主要针对人的违法行为;紧急避险则涉及人为违法行为、自然灾害及野生动物攻击等。 2.被迫性:紧急避险因无法避免的原因进行,具有显著被迫性;正当防卫则无此限制。 3.主体要求:紧急避险执行者无需特定职业;正当防卫则适用于所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