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在庭讯环节中所呈现出供述和辩解的内容出现了多次重复,然而当案件进入到法庭审理阶段却又认同了相应事实并愿意进行供述时,并且这些供述能够同其他有效
证据相互印证,那么我们就应当将这一阶段中的供述视为可信;
反之,如果被告人口中所陈述的供述与辩解在
诉讼期初与庭审时期都出现了反覆不定的情况,而且在经过审理之后仍然未能提供相关证据去支持他所作出的庭前供述,那么这类供述便不能够作为支持事实真相的有力依据。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
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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