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利息自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起计算。
若双方对于付款期限并无明确约定或存在模糊不清之处,以下三个阶段的日期将被视为应付款期限:
(1)建设工程已经实际交付的,则以交付当日为准;
(2)若建设工程尚未交付,则以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作为应付款期限;
(3)若建设工程既未交付,工程价款亦未进行结算,则以各方
当事人提
起诉讼之日作为应付款期限。
利息应随同本金一并支付,何时支付本金,相应地,未按照约定支付的部分,便应在何时支付相应的利息。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承包人请求发包人返还工程质量保证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当事人约定的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届满;
(二)当事人未约定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的,自建设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满二年;
(三)因发包人原因建设工程未按约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自承包人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九十日后当事人约定的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届满;当事人未约定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的,自承包人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九十日后起满二年。
发包人返还工程质量保证金后,不影响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履行工程保修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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