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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付工程款利息从什么时候计算

时间:2024.09.18 标签: 建设工程纠纷 工程款纠纷 阅读:1095人
律师解析:
利息自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起计算。
若双方对于付款期限并无明确约定或存在模糊不清之处,以下三个阶段的日期将被视为应付款期限:
(1)建设工程已经实际交付的,则以交付当日为准;
(2)若建设工程尚未交付,则以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作为应付款期限;
(3)若建设工程既未交付,工程价款亦未进行结算,则以各方当事人起诉讼之日作为应付款期限。
利息应随同本金一并支付,何时支付本金,相应地,未按照约定支付的部分,便应在何时支付相应的利息。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承包人请求发包人返还工程质量保证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当事人约定的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届满;
(二)当事人未约定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的,自建设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满二年;
(三)因发包人原因建设工程未按约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自承包人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九十日后当事人约定的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届满;当事人未约定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的,自承包人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九十日后起满二年。
发包人返还工程质量保证金后,不影响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履行工程保修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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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功律师

上海博和汉商(盐城)律师事务所

1.从事建筑行业十余年,擅长建筑工程案件。 2.盐城首期刑辩班优秀学员,擅长刑事案件:办理过多起成功案例,诈骗罪2个亿成功变更罪名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成功办理取保,盗窃罪成功不予起诉,协助组织卖淫案件成功不起诉等等案件,拥有丰富的办案经验。 3.婚姻,交通,民间借贷等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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