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在发生
交通肇事逃逸事件时,保险公司通常无法承担
赔偿责任。
逃逸本身即构成了对责任的规避,此类行为在保险公司的理赔判断中属于不予认定的范畴。
第三者责任险是由保险公司对因交通事故所引起的相关权益方,尤其是受害者进行
赔偿的一种保障机制。
然而,若
被保险人的逃逸行为进一步加剧了第三方的
损失程度,无疑会加大保险公司的赔偿压力,因此,针对这部分额外增加的损失,保险公司有权依据合同约定予以拒赔。交通肇事逃逸,是指
行为人在交通事故发生之后,为了逃避法律责任而选择逃离现场的行为。
根据我国《
刑法》的相关规定,
交通肇事后逃逸或具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将面临3年以上7年以下
有期徒刑的
处罚;而因交通肇事逃逸导致他
人死亡的,则将面临更为严重的
刑罚,即7年以上有期徒刑。
法律依据: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
(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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