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绑架罪有无结果加重犯

时间:2024.09.06 标签: 刑事辩护 暴力犯罪辩护 阅读:844人
律师解析:
依据刑法典规定,绑架罪属于结果加重犯之一,凡符合构成条件者,必须施以无期徒刑死刑的严厉惩罚,且须同时处以财产罚没。倘若行为人在绑架过程中,对被绑架人实施杀人或故意伤害,导致其重伤甚至死亡,则此种情形均构成绑架罪的严重情节,适用无期徒刑乃至死刑之极刑并附加财产罚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犯前款罪,杀害被绑架人的,或者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人重伤、死亡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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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晓伟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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