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倘若任何一位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觉得某种特定的
行政行为已经对其合法权益构成了侵犯,那么他们有权在知晓该具体行政行为的那一天开始算起的60个自然日内,提交
行政复议申请;但如果法律对此有特别规定并且要求的申请期限超出了60日的限制,则应依从相关法律的规定。若由于某种无法预见的外因而导致法定申请期限被延迟,那么自阻碍因素消除后的那一天起,申请期限将恢复正常计算。
根据我国法律
法规,对于县级以及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持有异议的
当事人,可以自行决定通过何种方式进行
申诉,包括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提交行政复议申请,或者直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诉。而对于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以及国家安全机关所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持有异议的当事人,他们只能向上一级主管部门提交行政复议申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第十二条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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