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一)投资方作为持有
公司股权比例超过50%的
控股大股东;
(二)投资方具备操控
上市公司股份投票权超越30%的实际权力;
(三)投资方凭借其实质性的支配上市公司股份投票权,足以左右公司
董事局过半数成员的选拔任命;
(四)投资方依据其所实际掌握的上市公司股份投票权,完全有能力对公司股东大会的决策产生举足轻重的影响;
(五)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中国证监会”)确认,符合其他特殊情况的也可视为
实际控制人。
此外,以下几种情况亦可被认定为实际控制人:
(1)单独或共同掌控一家公司的股份及投票权,超过该公司股东名册中所列持股数量最多的股东所行使的投票权;
(2)单独或共同掌控一家公司的股份及投票权,达到或超过百分之三十;
(3)通过单独或共同掌控的投票权,足以决定一家公司董事局过半数成员的选举结果;
(4)能够决定一家公司的财务和经营策略,并据此从该公司的运营活动中获得经济利益;
(5)相关部门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判定某一主体实际上能够对公司的行为进行有效控制的其他特殊情况。
法律依据: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拥有上市公司控制权:
(一)投资者为上市公司持股50%以上的控股股东;
(二)投资者可以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超过30%;
(三)投资者通过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能够决定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选任;
(四)投资者依其可实际支配的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足以对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
(五)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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