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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交通肇事罪共犯的认定条件是什么

时间:2024.09.09 标签: 交通事故 交通肇事 阅读:1093人
律师解析:
在交通事故发生后,如果相关单位的负责人、机动车辆所有人、项目承包者乃至搭乘人员不遗余力地指示肇事人驾车逃离现场,致使受害者无法得到及时有效的救援救治并最终身亡的情况下,上述人员将被视为交通肇事罪共犯进行处理。所谓共同犯罪,是指两人或多人基于共同的故意而实施的犯罪行为,其具体构成要素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参与人数须为两人及以上;
其次,这些人均需达到法定的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相应的刑事责任能力;
最后,各共犯人需要实施共同的犯罪行为。这种共同犯罪行为是指各共犯人的行为均指向同一犯罪事实,相互关联,相互协作,并且与犯罪结果之间存在着必然的因果关系。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
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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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旭主任律师

天津得安律师事务所

韩旭律师,天津知名大律师王增强团队骨干成员,天津得安律师事务所业务副主任。天津电视台《法眼大律师》、《都市报道》栏目合作律师、天津生活广播《法律与生活》栏目嘉宾律师、天津北方网《津云微视》频道合作律师。医事法学专业,擅长处理交通、医疗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带领团队承办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上千件。在法医评残、医疗损害因果关系鉴定处理上具有专业见解和技巧。积累了丰富的人身损害赔偿处理经验,惠及数以千计的交通、医疗事故受害当事人。历经各种疑难、复杂案件的成功代理让很多当事人获得满意的赔偿。以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和高超的办案技巧为当事人提供了全面出色的法律服务。更大限度的维护当事人的权益。并始终坚定一个信念,当事人的委托无小事,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以自己的专业、真诚,赢得众多客户的良好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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