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在
保险合同纠纷引发的
诉讼中,根据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此类案件应由被告所在地或保险标的物所在地的人
民法院进行审理和判决。与此同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的进一步阐释,在涉及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的诉讼中,若保险标的物为在途运输工具或相关货物时,可将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以及
保险事故发生地的人民法院作为
管辖法院。而对于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则可由
被保险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行使
管辖权。因此,在处理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时,既可选择保险公司所在地的人民法院,也可选择被保险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作为管辖法院;而在处理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时,除了上述两个地点外,还需考虑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以及保险事故发生地等因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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