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关于经济
法律关系构成因素之必备条件包括:
第一,主体,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乃为实现这一关系的重大前提性环节,作为客体的所有者、使用者以及行为的实施者起着决定性的作用。
这些主体不仅仅担任着经济权力与责任的承受方的角色,更是各方权利与义务能否得以实现的关键所在。
亦唯有具备了主体,权利与义务才能变为真实存在的可能性,缺少了主体,我们也无法谈论经济法律关系的实体内容;
其次是内容,经济法律关系所包含的实质性内涵及其核心价值,成为了连接主体与客体、联系主体之间关系的重要纽带,它直接反映出
法律关系主体的需求及利益追求。
若仅有主体及客体而无权利与义务的相互关联,那么法律关系便无法真正建立起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
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
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
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
前两款规定的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民法院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
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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