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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全费由谁承担的法律规定

时间:2024.05.13 标签: 诉讼仲裁 诉讼管辖 阅读:1315人
律师解析: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保全费用应由败诉方承担。
具体而言,当面临着自身的合法权益在未经即时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前提下,将可能遭受无法挽回的巨大损失等逼迫情形时,利害关系人有权向具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保全申请。
在此过程中,保全所需的费用首先由提出保全请求的当事人预先支付,而最终的责任则由败诉方承担。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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