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在
房产税的计税依据之中,
契税亦包含其中。
房地产税这一术语具有广义性和综合性,它涵盖了一切与房地产经济运动全过程相关且具有直接关联性的税收种类。
就中国而言,涉及到房地产行业的
税费类型繁多,包括但不限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房产税、城镇
土地使用税、城市房地产税、
印花税、
土地增值税以及契税、耕地占用税等等。
房产税,顾名思义,其征税对象主要针对房屋,根据房屋的计税余值或者租金收入作为计税依据,向
产权所有者征收的一种
财产税。
而契税则是以所有权发生转移变动的不动产为征税对象,向产权承受者征收的一种财产税。
其应缴纳的税款范围广泛,包括
土地使用权的出售、赠与和交换,房屋的买卖、赠与以及交换等多种情况。
法律依据:
《契税暂行条例》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契税。
《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三条
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没有房产原值作为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考同类房产核定。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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