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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绑架罪是否属于连续犯正是如此。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绑架罪被认定为持续犯罪类型之一。此类犯罪通常是在主观上带有明显的故意性,而绑架罪亦被归类于此范畴之内。针对持续犯罪这一问题,我国法律对此有所明确规定,一旦满足相关特定条件,涉案人员便会面临严厉的刑事处罚。

绑架罪是属于行为犯,也就是说在控制了人质之后,其实就应该认定成立绑架罪,实际并不一定勒索到了一定财物为绑架罪成立的标准。所以,从这点上来看,也就很容易的判断出,绑架罪是属于行为犯,而并非是结果犯。就算是绑架之后没有勒索到财物,然后又把人质放了的,也构成绑架罪既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绑架罪具有双重性质,既是继续犯也是结合犯。作为继续犯,它涉及犯罪行为的持续性,如绑架期间的持续控制;作为结合犯,它融合了绑架和勒索两个独立犯罪行为,构成更严重的犯罪。这两种特性共同构成了绑架罪的完整犯罪链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绑架罪具有双重性质,既是继续犯也是结合犯。作为继续犯,它涉及犯罪行为的持续性,如绑架期间的持续控制;作为结合犯,它融合了绑架和勒索两个独立犯罪行为,构成更严重的犯罪。这两种特性共同构成了绑架罪的完整犯罪链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绑架罪具有双重性质,既是继续犯也是结合犯。作为继续犯,它涉及犯罪行为的持续性,如绑架期间的持续控制;作为结合犯,它融合了绑架和勒索两个独立犯罪行为,构成更严重的犯罪。这两种特性共同构成了绑架罪的完整犯罪链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