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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绑架罪既可归类为持续犯,亦可划分为结合犯。所谓持续犯,系指犯罪行为在特定时间段内持续不断地进行;而结合犯则是将两个或者更多的犯罪行为有机地组合在一起,从而形成一种全新的犯罪形态。在绑架罪的范畴内,其犯罪行为主要涵盖了绑架与勒索财物两大部分,这两项行为可以被视为一个完整的犯罪行为,因此可以被认定为结合犯。然而,绑架罪同样可以被视作持续犯,原因在于犯罪行为在一段时间内会持续存在,如绑架行为以及勒索行为等。
2024-07-31 17:45:0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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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之相关法条,绑架罪既可以视为连续犯的一种形态,亦可视作结合犯的一类别。所谓连续犯,即犯罪行为在一段特定期间内持续不断地进行;而结合犯则是将两个或者更多的独立犯罪行为有机地组合在一起,从而形成一个全新的犯罪行为。在绑架罪的构成要件中,其犯罪行为主要涵盖了绑架与勒索财物两大部分,这两项行为可以被视为一个完整的犯罪行为整体,因此,从这个角度来看,绑架罪也可以被认定为结合犯。然而,从另一方面来说,绑架罪同样可以被视为连续犯,因为其犯罪行为在一段特定期间内会持续存在,如绑架行为以及随后的勒索行为等。
2024-07-31 15:53:2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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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的明确规定,绑架罪既可归类为继续犯范畴,亦可纳入结合犯行列予以考量。所谓继续犯,系指犯罪行为在特定时间段内持续不断地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而结合犯,则是将两种或者多种相互独立的犯罪行为有机结合,共同构成一项全新的、更为严峻的犯罪行为。至于绑架罪本身,其构成要件包括了绑架和勒索财产两大部分,这两项犯罪活动恰好能够形成一个完整的犯罪行为链条,因此,我们有理由将之视作结合犯的典型案例。此外,绑架罪还可以被理解为继续犯的一种特殊形式,因为其犯罪行为在一段时间内会持续存在,如绑架行为与勒索行为之间的紧密联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犯前款罪,杀害被绑架人的,或者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人重伤、死亡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2024-07-31 15:20:11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