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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维修留质保金吗

时间:2025.04.03 标签: 建设工程纠纷 施工合同纠纷 阅读:1335人
律师解析:
在任何情况下,若各方均达成共识,便可对质保金进行暂时性地保留。
在众多情形下,设备购销合同时通常会事先明确质保金额并进行预留,待产品交付及安装过程全部完成之后,再将质保金额退还对方。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所规定的“建筑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以及“具体的保修范围与最低保修期限应由国务院作出明确规定”。
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设定建筑质量保修金的主要目的在于确保工程保修所需资金能够及时、足额到位,同时也是为了约束施工单位严格履行保修义务,因此,只有当保修期限届满之时,才可对质量保修金进行相应的处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二条
建筑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
建筑工程的保修范围应当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和其他土建工程,以及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的安装工程,供热、供冷系统工程等项目;
保修的期限应当按照保证建筑物合理寿命年限内正常使用,维护使用者合法权益的原则确定。具体的保修范围和最低保修期限由国务院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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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洋丽律师律师

北京天驰君泰(杭州)律师事务所

陈洋丽律师,天驰君泰杭州分所律师,2015年加入律师事务所工作,在民商事诉讼纠纷、公司并购与重组、公司法律顾问方面具有丰富的实务经验,擅长的专业领域为建设工程与房地产、公司法律顾问、合同纠纷、其他民商事纠纷。执业期间,曾为多家建设集团公司、房产公司、政府金**司等大型企业提供法律服务。 代表业绩: 代理浙江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丹东某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一审); 代理浙江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山东某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 代理浙江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甘肃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天水某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 为济宁某置业有限公司房地产开发项目提供专项法律服务; 为安徽某新三板挂牌公司定向增发股票提供专项法律服务; 为某市金融投资有限公司与吉利旗下投资公司合作设立基金项目提供专项法律服务; 为浙江某科创园发展有限公司与某实业有限公司合作运营科创园项目提供专项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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