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靖霖(北京)律师事务所
刘兆杰律师,现执业于上海靖霖(北京)律师事务所,兼具执业律师与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级理赔师双重资质,毕业于同济大学并获法律硕士学位。其职业履历颇具亮点 —— 曾在某世界五百强保险公司就职近十年,精通核保理赔全流程,积淀了极为丰富的金融保险实务经验,为法律业务开展筑牢行业认知根基。 执业以来,刘律师专注刑事辩护、金融保险、金融犯罪领域,以专业能力办理近百起刑事案件。典型案件:在陆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涉案近 500 亿元)中,精准梳理案件焦点,辩护意见获法院采纳,成功为当事人争取从犯认定及减轻量刑;办理吴某某职务侵占案时,通过证据核查与质证,为当事人减少认定犯罪金额二十万元;针对张某某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魏某某强奸罪案,均在侦查阶段及时介入,提交专业法律意见,助力当事人成功取保候审;黄某受贿案中,凭借对量刑情节的精准把控,推动法院减少当事人有期徒刑 6 个月、罚金 50 万元。 刘律师始终以 “专业、诚信、卓越” 为执业准则,秉持法律信仰,既为涉嫌刑事犯罪的当事人及其家属缓解焦虑、守护权益,也为企业客户提供定制化法律解决方案,更以开放态度与同行交流共进,是值得信赖的法律从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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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刑的最高比例究竟可以达到多少依据我国《刑法》第八十七条的相关条款规定,减刑之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得低于以下标准:(1)对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等类型的罪行,其实际执行的刑期必须至少不短于原判决刑期的二分之一;(2)而对于被判处终身监禁的罪犯来说,其实际执行的刑期不应少于十三年;(3)此外,对于那些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受到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在缓期执行期满后,如果被依法减为无期徒刑,那么他们实际执行的刑期也不得少于二十五年;若缓期执行期满后,被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则其实际执行的刑期亦应不少于二十年。

减刑的最大限度为减刑幅度的百分之几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八十七条之相关规定,对罪犯所做出的减刑决定在具体执行过程中,其实际实行的刑期不得低于以下几个方面所规定的最低期限:首先,对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或有期徒刑之罪行的罪犯而言,其被执行的刑期必须不低于其原始判决所确认的刑期的二分之一;其次,倘若罪犯所遭遇的是无期徒刑的处罚,那么他们所应承受的实际刑期则不得低于十三年;最后,对于那些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而受到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来说,当缓期执行期满之后,若依法被减为无期徒刑,那么他们所应承受的实际刑期就不得低于二十五年;同样地,如果缓期执行期满之后,依法被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那么他们所应承受的实际刑期也不得低于二十年。

我国刑法规定,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管制、拘役、有期徒刑不得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无期徒刑不得少于十三年,死缓减为无期徒刑的刑期不得少于二十五年,死缓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刑期不得少于二十年。

减刑的最大限度为原刑期的二分之一,即最多可以减少原刑期的一半。但对于无期徒刑和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实际应服刑期还有其他规定,如无期徒刑不得短于十三年,死刑缓期执行后减为无期徒刑的不得短于二十五年,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得短于二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