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通常来说,那些已被判决剥夺自由终身或者服有期徒期或者
拘役的罪犯们,在入狱接受矫正过程中,若出现如下任一情形,便有望获得准许暂时离开狱区接受治疗:
首先,罪犯在此期间身罹重症,容易在短时期内产生生命危险。
其次,倘若原判
主刑为无期
徒刑并在
减刑后仍保持无期徒刑状态超过七年,或者原先服刑期限总计超过其原先所判
有期徒刑期限的三分之一(含减刑时间),同时罪犯又患有严重慢性病需要长期治疗的;不过,若在这期间病情进一步恶化面临生命威胁,并且且他们在狱中所展现出积极的改造态度和良好行为的,那么上述的期限规定便可不受限制。
再次,假如罪犯身患致残性疾病以致生活无法自理的情况也属于可以批准
保外就医的范畴。
最后,若罪犯年龄较大同时患有多种疾病,已基本丧失对社会构成危害的能力,同样存在获得保外就医批准的可能。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
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
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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