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当法院下达了
判决书后,相关
当事人须严格按照该判决书的指示
赔偿款项。
对于已经具备法律约束力的民事判决及裁定,当事人必须积极履行,如若其中一方不愿履行,另外一方当事人有权向当地人
民法院
申请强制执行,亦可由审判官将相关事宜移送给执行官进行处理。
为了使义务人能够顺利地落实他们的义务,有几种可行的路径:
1、直接与对应的另一方当事人展开协商,确定明显且可行的支付方式,并按照先前约定的时间节点进行款项偿还,在此过程中,双方均须妥善保存所有的履行
证据;
2、联系负责本案的法官,先行将款额充值至法院所指定的银行账户内,然后再由院方依据相关程序转交给另一方当事人;
3、双方可以共同寻找一位公正的中间人进行款项转账,但应当完善一切必要的交接手续,从而杜绝未来可能出现的纷争。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
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
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第二百四十五条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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