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在本案件中,幼儿园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首先,若幼儿园能够出示充分的
证据表明其已经竭力履行了对
未成年人的教育及管理职责,则无需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
但是,倘若未能做到这一点,那么法律将不可避免地要求幼儿园为此类事故负责。
需要承担具体责任的内容包括:
受害者在接受医疗救治过程中所产生的
医疗费用以及相应的
护理费用与
交通费用;在受害者康复过程中所产生的维权费用也应当由幼儿园负责承担。
对于造成受害者身体残障的情况,幼儿园还需额外负担起残疾生活辅助具的购置费用以及
残疾赔偿金给付义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零一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
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版权声明:本平台对图文内容模式享有独家版权,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复制、转载。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