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依据现行
法规规定,
挂名股东如涉及
虚假出资问题,将被法院判定负有填补
出资之法定义务。
也就是说,若实际投资方未能依照约定进行实际出资,挂名股东便须承担起补充出资的法律责任。
2.倘若公司
债权人以在公司登记部门注册的股东未能履行出资义务为由,向该股东提出要求,要求其就公司无法偿还的
债务部分,在未实际出资的本息范围内承担
补充赔偿责任,那么,作为股东,无论其是否为名义股东或实际出资人,均无权以此为理由进行抗辩。
这也意味着,即便挂名股东并非实际出资人,他们仍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六条,公司债权人以登记于公司登记机关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请求其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股东以其仅为名义股东而非实际出资人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名义股东根据前款规定承担赔偿责任后,向实际出资人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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