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癌症病人犯罪怎么处理

时间:2024.11.05 标签: 刑事辩护 刑事处罚辩护 阅读:1446人
律师解析:
面对癌症患者触犯法律行为时,是否应判处刑法须视其所处之惩戒程度而定。
对于被判定需服有期徒刑拘役之罪犯,若其患有癌症晚期且亟需接受保外就医治疗者,可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予以暂缓监禁执行。
然而,若该罪犯被判决终身监禁则不可适用暂缓监禁执行之法规
此外,在罪犯交付裁判执行之前,如因其患有严重病症、罹患怀孕症状或正在哺育自身婴儿之妇女、以及生活陷入无法自我照顾之境地等原因,依法向司法机关提出暂缓监禁执行申请者,关于其病情诊断、妊娠检查及生活无法自我照顾之鉴别工作,将由人民法院负责组织并进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
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
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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边晓雷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边晓雷律师,现执业于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系中国法学会会员、律图网特邀律师。拥有丰富的法律实务经验,亲手经办案件近千件,服务客户包括国内多个大型知名企业。凭借曾在检察院工作的经历,对刑事案件具有精准把控能力,并深耕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婚姻继承、劳动纠纷等领域。同时担任中国中小商业企业协会调解员、中小企业协会中心调解员及北京某法院特邀调解员,具备多元纠纷解决能力。致力于为客户提供量身定制的专业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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