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在
增值税方面,航空运输领域的电子客票行程单所呈现的价款并非单一列出,而是分项到位,其中涵盖票价、燃油附加费以及民航发展基金等多项内容。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由于民航发展基金属于政府性基金范畴,其并不被纳入航空企业销售收入的计算范围内。
因此,对于该部分价款,我们不能视作可用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有效凭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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