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在针对
道路交通事故的判断结果进行复核之后,我们必须向对方
当事人通报相关情况。
若道路交通事故的判定情况令当事方产生了疑虑或质疑,他们有权对该项判断提出
申诉,要求对其进行重新评估及审理。
道路交通事故的判定报告业已证明其具备专业性与权威性,可在法庭
诉讼的整个流程中作为关键性的证物加以运用。
然而,请注意,尽管道路交通事故的判定报告具备极高的研究价值和参考意义,但并不意味着仅凭此便能够完全确立当事人获得
赔偿的权利。
作为案件的每一方当事人,都拥有权利对道路交通事故的判定报告发表自己的观点和疑问。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
第五十二条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到当事人书面复核申请后五日内,应当作出是否受理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复核申请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一)任何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经法院受理的;
(二)人民检察院对交通肇事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的;
(三)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道路交通事故;
(四)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受理复核申请的,应当书面通知各方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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