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对于常规情况下的小型私人企业而言,实施
股权转让过程无须进行全面的资产评估操作。
然而,若涉及以下几种特殊情况,则必须借助资产评估手段:
首先是涉及国有资产以及与证券交易紧密相连的领域;
其次,若涉及中外合资性质的商业实体,税收主管机关也通常会要求提交详尽的资产评估报告。
再者,依据我国颁布的《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规定,即使发生企业重组这类情节较轻的事项,亦需提供资产评估结论以供参考。
最后,若是私人企业将其股权转让予国有资本或公益性的事业行政单位时,同样需要
递交全面且精确的资产评估报告。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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