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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的区别

时间:2024.09.05 标签: 知识产权 著作权 阅读:1051人
律师解析:
其差异之处在于:
(1)两者所属权益的来源与归属有所不同:
原创性的精神和智力创作成果构成了著作人格权的核心,此类权利仅能由著者或拥有原始著作权的主体专属持有;
然而著作财产权并非局限于此,它可能由原著者或初始著作权持有人独有,亦或是由著作继承人继承所得。
(2)二者保护期间的长短各异:
除公之于众的部分外,著者将终生保持其著作人格权,且无任何时间上的限制。
然而与之相比,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利却有着明确而严格的保护期限。
在著作的有效期范围内,著者有权依法完成遗产继承、出售转让或许可他人进行商业利用等事项。
(3)它们所包含的实质性权益大相径庭:
著作人格权并非直接涉及到经济利益,而包括了诸如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及维护作品完整权益等多项权能;另一方面,以赚取经济收益为首要目的的著作财产权,它涵盖了各种可能使创作者获取经济效益的权利,例如复制权、发行权、租借权,以及著作权人应得的其它权益。
(4)在面对法律约束时,二者所受的限制程度也存在着明显区别:
著作人格权基本上不受合理使用、法定许可强制许可等法律措施的影响,而著作财产权则需要遵守合理使用、法定许可和强制许可的相关规定。
因此,对于著作人格权和著作财产权这两类权利,我们必须加以区分清楚,不能在概念上出现混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条
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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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蕾律师

江苏田湾律师事务所

律师、专利代理师、知识产权师。自2006年开始从事商标、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代理实务,累计为国内外4000余家企业和个人办理过数万件知识产权业务。擅长业务范围:商标法、著作权法、专利法、政府机关公平竞争审查、反不正当竞争法及相关法规、商业秘密保护、品牌保护风险控制与纠纷、驰名知名商标申请、地理标志申请保护等各类知识产权类行政、民事、刑事及常年法律顾问,在各类报刊杂志上发表过相关文章数十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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