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贸易金融业务乃商业银化作提供之金融服务
类别,其主要功能涵盖了对于国际以及国内经贸活动中的短期财务资源的有效整合,旨在推动国家之间、企业之间的进口和出口业务的发展。
具体服务项目如下所概括:
(一)进口押汇;
(二)限额内透支;
(三)进口代付;此项服务内容即是指开证行依据与境外银行(大多数情况下系由其海外分支机构担任)签署的
融资合同,在开具信用证之前,同开证申请方达成《进口信用证项下代付协议》,待收到开证申请方
递交的《信托收据》之后,便可释放单据,同时通过电气通讯手段通知境外银行进行付款事宜。
开证申请方应在约定的代付日期上缴全额代付之本金与利息。
(四)假远期信用证;此为开证行所创设的一种产品,具体的运作模式为开具的
汇票期限设计为远期,而开证/付款行则立即支付,其贴现费用则由开证申请方承担。
(五)出口托收押汇;该服务方式适用于采用托收结算方法的出口商在提交单据后,授权银行代为向进口商收取款项的同时,请求托收行提前预支部分或全部账款,待最终收回的托收款项到达后,再偿还银行承当的垫款之融资途径。
(六)出口保理押汇;在此方案中,出口商在获取进口保理商提供的信用额度后,发货并将相关税务发票及单据呈交出口保理商(即银行)代为收取货款,此时银行有责任以预付款方式向出口商提供不超过发票总价值80%的融资支持。
(七)进口托收押汇。
法律依据:
《贷款通则》第九条
贷款按期限长短划分为短期贷款、中期贷款和长期贷款。
短期贷款,系指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贷款。
中期贷款,系指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不含1年)5年以下(含5年)的贷款。
长期贷款,系指贷款期限在5年(不含5年)以上的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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