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邻接权与著作权的区别

时间:2024.09.05 标签: 知识产权 著作权 阅读:1107人
律师解析:
其存在特征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首先,从权利范围来看,著作权所涵盖的权利范围显得更加宽泛。
其次,我们可以将两者区分开来,邻接权的主体多为法人或者其它具有相应资格的组织,与此相对照,著作权更多地授予给自然人。
最后,我们再来看一下它们各自的客体表现形式,邻接权的客体乃是传播和使用作品的过程中所衍生出来的各种成果;
然而,著作权的实质则更为直接明了,它所保护的客体就是作品本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
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
(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三)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四)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五)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数字化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六)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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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蕾律师

江苏田湾律师事务所

律师、专利代理师、知识产权师。自2006年开始从事商标、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代理实务,累计为国内外4000余家企业和个人办理过数万件知识产权业务。擅长业务范围:商标法、著作权法、专利法、政府机关公平竞争审查、反不正当竞争法及相关法规、商业秘密保护、品牌保护风险控制与纠纷、驰名知名商标申请、地理标志申请保护等各类知识产权类行政、民事、刑事及常年法律顾问,在各类报刊杂志上发表过相关文章数十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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