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在行政救济实践中,
行政复议与
行政诉讼这两种根据不同实体
法规定的制度具有明显的差异性特点:
首先,两者处理职权机构的性质截然相反,前者指具备行政职责及相应权限的国家机构,如行政部门、政府机构等;而后者则由国家设立的审判权力机关——人
民法院负责。
其次,从其性质上区分,行政复议属于行政手段,旨在审查特定范围内的行政决定是否合法合规或适当与否;而行政诉讼则属于司法制度中的种范畴,强调通过法律程序进行裁决。
最后,鉴于上述特性,二者在所受理范围上也存在显著差异,行政复议的涵盖面积通常要大于行政诉讼的范围。
然而,值得强调的是,尽管二者别具特色且功能各异,但它们均为解决行政争议的有效机制,共同为维护社会
公共秩序,保障公民权利发挥着积极作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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