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施加执行行为具有一定的时限性。
关于
申请执行的时间限制为:
1.若
被执行人拥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此类案件通常应在
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得以最终执结;对于非
诉讼性质的
执行案件,则一般应在立案之后三个月内顺利完成。
然而,如果存在需中止执行的情形,那么这段期间也需要从当中予以扣除。
2.如遇特殊情况必须延长
执行期限,应当向本法院院长或副院长提交书面申请进行审批确认。
申请要求延长执行期限者,应在执行期即将届满之前五天之内提出相应申请。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被执行人或者被执行的财产在外地的,可以委托当地人民法院代为执行。受委托人民法院收到委托函件后,必须在十五日内开始执行,不得拒绝。执行完毕后,应当将执行结果及时函复委托人民法院;在三十日内如果还未执行完毕,也应当将执行情况函告委托人民法院。受委托人民法院自收到委托函件之日起十五日内不执行的,委托人民法院可以请求受委托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受委托人民法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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