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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和解协议通过条件

时间:2024.09.18 标签: 公司经营 破产清算 阅读:848人
律师解析:
破产申请所需满足的必要条件是:
作为企业法人实体,其已无法清偿到期债务;在财务状况上呈现出资不抵债及明显的偿还能力匮乏的现象,或者已经具备明显丧失偿还能力的可能性。当这些条件全部满足之际,不论在债务方还是债权方以及法律上承担了清算职责的相关人士都有权以法定的程序与方式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交破产清算的申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
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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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婷婷律师

北京市华泰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华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朝阳区律协女工委委员,西城区广外街道社区法律顾问,北京多元调解发展促进会调解员。执业以来,办理案件数百起,诉讼经验丰富,法学功底扎实,逻辑思维敏捷,擅长刑事辩护、合同纠纷、经济纠纷、房产纠纷等,以专业、高效的法律服务,赢得了广大客户的信任与好评。 力争做一名有态度、有温度、有深度的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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