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关于
物权期待权之法律保护,其所设置的限制包括:
在执行过程中,如若需购买
被执行人所有之不动产者系第三方,无论是否已完成相关登记手续,但若已全额或部分支付了相应款项,则法院有权实行查封与冻结措施;
再者,当涉及到不动产交易时,若第三方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购买了被执行人拥有之不动产,且已经正式占有使用,则该情形下,法院将无法实施查封和冻结措施;
再次,在执行金钱债权的案件中,如在此之前已签订合法生效的
买卖合同,购买人有权要求排除执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七条
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平等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八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四十条
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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