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采用成本法进行核算时,我们将被投资企业与投资企业视为二个相对独立的财务实体。在此种方式下,投资方能够获取的投资收益主要依赖于它们从被投资企业那里享受到的净利润或现金形式的股利分配,这也意味着,投资方仅在实际收到来自被投资企业的分派利润、或者取得了对这些利润或股利的法定权益后,才能精确地确认投资收益。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三十四条
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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