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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不予调解通知书是什么

时间:2024.09.09 标签: 交通事故 交通事故类鉴定 阅读:1410人
律师解析:
如若双方均有意愿并达成共识,案件方能得以通过调解方式了结纷争。在案件并未引发任何人身伤害的情况下,自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被送达至当事人手中后满10日,若当事人尚未提出调解申请,则机动车交通事故特立行政部门有权发布不予调解书的通知。
然而,为避免不必要的争议和误解,在事故涉及到人命伤亡的情况时,伤者治疗结束或者伤残评定日期起满10日之后,如若当事人仍未提出调解申请,机动车交通事故特立行政部门同样有权发布不予调解书的通知。但须注意,此处所述时间应从交警部门收到或是当事人提交相关伤残报告之日开始计算。
法律依据: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
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有争议,各方当事人一致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的,应当在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维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复核结论之日起十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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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淑圆律师

湖南俊彦律师事务所

中国律师协会会员,长沙律师协会会员,劳动关系管理师(高级)。具有多年的交通事故赔偿、工伤赔偿、婚姻家庭办案经验,在多起多人复杂疑难交通事故、伤残鉴定、事故赔偿上多有研究。 代理典型案件(部分) 1.未满1周岁婴幼儿王某因交通事故导致重型颅脑损伤案; 2.夏某等3人以上复杂交通事故索赔成功案; 3.已达退休年龄的邓某因交通事故受伤索赔误工费成功案; 4.未投保交强险的杨某因交通事故受伤索赔成功案; 5.代理李某推翻《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成功获得工伤和交通事故双份赔偿案; 6.代理王某获得交通工伤双份赔偿案; 7..欧某离婚成功案;首次起诉成功和离,缩短离婚周期。 肖律师工作态度认真、严谨,始终践行“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工作理念,全力以赴每项法律事务,在最大限度内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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