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首先,由负责承保
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的保险机构按照
保险合同约定的责任限额进行
赔偿;
其次,若上述赔偿仍然无法弥补被保险车辆及人员损失,再由负责承保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的保险机构依据保险
合同条款进行赔偿;
最后,当以上两种方式均无法弥补全部损失时,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等法律
法规规定,由造成交通事故的
侵权方责成赔偿剩余款项。
根据现有规定,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的最大
赔偿金额设定为人民币12.2万元,其中,针对
人员伤亡方面的赔偿额度最高可达11万元,对于因受伤需要住院治疗产生的
医疗费用,最高补偿1万元,而对车辆或其他财物损坏所导致的
经济损失,其赔偿上限则为2000元。
然而在实际生活中,往往会遇到各项赔偿总额超过该赔偿限额的情况,若未投保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那么投保人将会面临自行支付一定费用的困境。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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