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通常情况下,满足以下标准之一即意味着存在工程分包行为:
首先是在大包商与专业队伍之间进行,大包商需要将自身负责的非主要结构部分交由具有相匹配资质的专业团队进行项目实施;
其次为大包商把自己工人以及主材的部分工作,外发到有正规资质的劳务公司处理;
最后是如果建筑物总承建厂商按照合约要求,或得到了业主单位的许可批准后,他们可以将
承包工程中那些专业性极强的项目,授权委托给有着相关证件信誉良好的其他建筑行业力量去执行完成。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一条
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支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数个承包人。
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
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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