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若法院通过邮寄方式进行书面通知等文书的传达,而收件方主观上予以拒绝接收,则可视作该送达行为已实际完成。
根据法律
法规,至于传递
传票、通知书及其他法律相关文件时,应直接交付至收件人本人;若收件人因特殊原因未能亲自在场接收,可将其交付至成年亲属或公司机构中的相应负责人代为签收。
然而,如若收件人本人或被授权代为接收者对送达的相关文件予以明确抵触,即拒绝接受签字、印章等形式的认可,此时,送达者有权请求邀请其周围的邻居或者其他公正
见证人共同参与现场处理,并简要说明相关情况。
在此种情形下,送达员须将证明文件保留于位于其住所内的适当位置,并在送达证书上详细记录精灵内容以及送达日期。
最后,送达者须亲自签署送达证明以确认此次送达行动正式完成。
法律依据:
《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
因受送达人自己提供或者确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导致诉讼文书未能被受送达人实际接收的,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故该通知书应视为已向上诉人送达。受送达人能够证明自己在诉讼文书送达的过程中没有过错的,不适用前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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